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

我期待中的google手机


搜索就不说了,肯定会有。

gmail是不能少的,gtalk当然也得用上。

然后,blogger最好能集成,reader虽然还没从实验室毕业,但也希望能绑一下,在手机上用阅读器,自然很爽。

map其实我觉得倒没多大必要,电子地图现在的精度还不足以用来指路,至少我是这么觉得的,而且用手机载入会不会很慢?

还有个不错的东西,就是google日历,现在由于电信商不支持,基本上也就只能当日历用用,但如果LG的google 手机进来,手机提醒应该可以搞定了吧。

其他的,google翻译可以放一下,还是挺实用的。图书搜索最好能绑上,个人觉得出门的时候比地图有用多了。

2007年3月29日星期四

LG电子今年4月推出“谷歌手机”

新华社首尔3月28日专电 韩国LG电子公司28日说,公司将于今年4月推出内含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搜索服务的“谷歌手机”,以吸引希望通过移动设备搜索信息的手机用户。
韩国联合通讯社援引LG电子公司的话说,公司已经与谷歌签署了合作生产“谷歌手机”的协议,计划今年4月在北美、亚洲和欧洲市场上市。
LG电子公司副总裁裴保罗说:“我们公司的移动设备,加上谷歌公司的技术,将能使我们的用户即便在没有个人电脑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松上网,同时能够让用户在移动过程中随时上网。” LG电子公司称,使用“谷歌手机”,用户可以方便地搜索信息、定位、更新博客和管理电子邮件。
LG电子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推出10款“谷歌手机”,其中第一款将于今年4月推出。价格目前尚未公布。

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

Blogger终于恢复正常了

blogger相比于其他的blog托管商还是有不少明显的优势的,所以,不能上blogger的这段时间,对博客的兴趣大大减少。wordpress虽然DIY的空间很大,毕竟我不是技术人才。所以,一听说blogger恢复正常,我就决定搬回这里。

最牛钉子户的后续报道

from 生活在这儿,也在别处
自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引起世界关注以后,给重庆死气沉沉的经济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生机,大大推动了重庆经济的发展。据估计,此次事件还要托几天,带来的观光效应大大超过了上海嘉年华,拉动重庆鸡的屁增长1个百分点。
以凤凰、NHK、法国TV5、上海东方卫视为首的若干国内外电视媒体、各大报纸以及网络媒体大批记者云集重庆杨家坪,由于太有新闻轰动价值,后续媒体还在远远不断感到现场,杨家坪周围的酒店已经爆满。
而山城市民则沉浸在一种狂热气氛中。人们奔走相告,争先感到杨家坪观看这场难得的好戏。重庆因为自豪的日本技术援助的轻轨终日爆满,而轻轨杨家坪站站台正式观看钉子户的最佳位置,观看人数一直保持数百人之多。火爆脾气的山城人民除了声援房主,起哄开发商外,为拍照、占据有利观看位置等吵架打架时有发生,构成另一道风景线。更多的则到现场去看,人山人海。据估计,轻轨一天乘车人数增长了3倍,开往杨家坪的公交车、出租车人满为患,人流增加了5倍半。
中心人物吴女士杨壮士则不负众望,适时挥舞国旗,适时向群众招手示意。天赋的表演才能发挥得淋漓尽致,群众得到极大满足,报以热烈掌声。
当然,山城人民也会趁机逛杨家坪,一时间街头小吃、服装店、冷饮店等生意大增,直到深夜酒馆、卡拉OK等人们还经久不散。
经过全国媒体报道后,各地旅游公司也不放过百年不遇商机,开始组织各种赴重庆物权法维权声援旅游团,重庆成为中国物权法维权圣地。还有日本加拿大美国德国华侨也开始组团赴重庆,当然顺便观光三峡好人,大足石刻等,很多外国友人也想随团前往见证中国历史激动的一刻。
有人质疑重庆当局和媒体不作为,其实天大的冤枉。正是他们保持若即若离的神秘色彩,才能起到炒作的最大效应,拉动重庆经济,实现双赢。

2007年3月27日星期二

真实版《肖深刻的救赎》

  日前,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脱逃案,北安监狱服刑犯王某在监狱内挖地道实施脱逃未遂,被加刑二年。
  2003年,王某因犯抢劫、强奸、盗窃罪被判死缓入狱服刑,2005年7月减为无期徒刑。司法机关的减刑并未使王某安心改造,他仍在伺机脱逃。后,王某在监狱后勤监区劳动时,发现锅炉房内地面下有地沟,而且离监狱的院墙不远,遂产生在地沟内挖地道脱逃的念头。从此,王某开始了长时间准备工作,他把平时吃的食物节省下来,并把手头仅有的钱也买来食品存储起来,又收集了铁棍及饭盆等挖掘工具,并自制了煤油灯。

  2006年5月25日晚17时,王某携带大量食品和工具潜入锅炉房的地沟内。当日晚19时,监狱在点名时发现王某脱逃。钻入漆黑的地沟,王某开始挖掘地道,他挖饿了吃,挖困了睡,醒了再挖,就这样,时间过去了3天。但人算不如天算,地沟内的土质疏松,经常“塌方”,使地道的进展缓慢。3天内,狱警几乎找遍了监狱的每个角落,终于发现了地沟里的异样,将精疲力竭的王某抓获。

来源:中国法院网